2008年7月1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公司以我不能调档为由欲解聘我,该怎么办?
    朱先生问:
    本人于今年3月进入一家私企任职,签了试用期合同,为期三个月,现在试用期已满,又填写了公司的转正申请单,确认了转正后的工资。本来我现公司要续签一年合同,但公司要求我把档案调进来才帮我买保险。现公司在没跟我谈清楚的情况下,私自刊登了招聘广告,招聘人员替代我的职位。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争取属于我的利益?怎么向公司索赔?
    本报释疑:你已经成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调档跟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企业不得以此为借口,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合同。如果企业强行与你解除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企业与你解除合同,需要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从入职以来的相应保险,单位也应为你补交或给予补偿。